
十三、保證人未經債權人同意無償轉讓財產,受讓人需在受償范圍內與保證人對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期間,若未征得債權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認可,將其個人財產無償轉讓,事實上造成保證人對債權人進行擔保的法人財產的減少。
該財產轉讓行為侵犯了債權人的權利,客觀上造成了債權的落空。
因此,受讓人應當在其無償受讓的財產范圍內與保證人對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十四、最高額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區別在于其與主債務的關系具有更強的獨立性。
最高額保證通常是為將來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務提供保證,其中某一筆交易的效力并不影響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效力。
而普通保證則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在最高額保證的情形下,即使主債務無效,基于主債務無效而確定的債務額也要作為最高額保證計算債務余額的基數。
最高額保證人的責任是在訂立合同時確立的,通過最高額保證期間和最高限額限定保證責任,不因為最高額保證期間發生的債務余額之增加而加重最高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因此,只要是發生在最高額保證期間內,不超過最高限額的債務的余額,最高額保證人均應承擔保證責任。
十五、最高額保證范圍的確定
最高額保證范圍為最高額保證期間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償還債務的差額,并非指最高額保證期間已經到期的債權余額。
十六、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效力
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雖然并不必然表示債務人愿意履行債務,但可以表示其認可該債務的存在,屬于當事人對民事債務關系的自認,人民法院可據此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
十七、第三人妨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
債權屬于相對權,相對性是債權的基礎,故債權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對人權。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
即使因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不能依據債權的效力向第三人請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第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債務轉讓中債權人的同意問題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承諾書,表示將所負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但如果債權人對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移協議書上加蓋公章的,應當認定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讓協議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十九、借新貸還舊貸與以新貸形式延長舊貸還款期限的區別
借新貸還舊貸,系在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收回的情況下,作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又與債務人訂立協議,向債務人發放新的貸款用于歸還舊貸款的行為。
該行為與債務人用自有資金償還貸款,從而消滅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具有本質的區別。
雖然新貸代替了舊貸,但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除,客觀上只是以新貸形式延長了舊貸的還款期限,故借新還舊的貸款本質上是舊貸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