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因欺詐、脅迫簽訂的基于地方政府指令的保證合同無效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保證人在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時采取了欺詐、脅迫等手段,保證合同無效,否則保證合同不保證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確認無效。
九、承諾函與擔保函的區分:內容上是否明確擔保責任
首先,從名稱來看,《承諾函》并非擔保函,對于其是否能構成擔保應根據其內容來認定。
其次,從《承諾函》的內容來看,如認定為擔保函需要內容中明確承擔保證責任或代為還款的意思表示。
如“負責解決”、“不讓對方在經濟上蒙受損失”的說法不具有擔保的意思。
因此,如與借貸合同無關的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出具承諾函,但未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或代為還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諾函的行為構成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
十、保證人的變更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免除
保證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保證人的變更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沒有形成消滅保證責任的合意,即使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另行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債權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十一、保證人的增加與并存的債務承擔的認定區別
保證人的增加與并存的債務承擔在案件的實質處理上并無不同,只是在性質上有所不同:
保證系從合同,保證人是從債務人,是為他人債務負責;
并存的債務承擔系獨立的合同,承擔人是主債務人之一,是為自己的債務負責,也是單一債務人增加為二人以上的共同債務人。
判斷一個行為究竟是保證,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如承擔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有較為明顯的保證含義,可以認定為保證;如果沒有,則應當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十二、債權人轉讓債權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只需通知到債務人即可而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轉讓行為一經完成,原債權人即不再是合同權利主體,亦即喪失以自己名義作為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合同權利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