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投訴的處理】
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的保存醫療出具的各種證據,患者家屬應及時的向醫療單位或其他相關的管理部分投訴,提出查出要求后,還要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楚事情的經過,并將醫療事故的器械封存,如果出現病人死亡的現象要及時的保護尸體,并向所屬主管部門要求醫療鑒定。
2、處理過程
在處理的過程醫療單位或負責單位接到投訴后會馬上派人妥善保管原始的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在其過程中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果有死亡的想象會提出尸體解剖,如果沒有死亡的想象家屬應該提醒部門負責人,之后主管負責部門會組織相關的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進行展開調查,并形成調差報告的信息,有必要時還需要向上級的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3、處理后果
一般醫療事故調查后,醫務人員和病人家屬進行協商,如果病人對協商的意見不滿意,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一般醫院都有醫療投訴辦公室,可以向其反應,如其搪塞,應要求見醫院領導。
4、病人與醫院領導小組協商
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糾紛如果沒有得到解決可以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申請,對首次醫療事故的技術進行鑒定,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再次的提出鑒定,或由雙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6、上級部門鑒定不滿意則可上訴法院
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最后有兩個注意點:一、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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