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2P網絡借貸是一種新的金融交易形式,它避開了傳統的借貸中間人,將借貸雙方直接連接起來,是一種個體通過獨立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達成借貸交易的互聯網借貸模式。然而,隨著各種網貸詐騙、P2P平臺跑路事件的不斷發生,2015年8月6日,最高法發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了P2P平臺的法律責任。
為了更好的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釋。
一、P2P網絡借貸的性質
P2P網絡借貸在實質上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從廣義上理解為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簽訂的所有與服務相關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居間合同、擔保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債權轉讓合同。
二、上述主要合同的相關問題
1.借款合同。該合同是指借貸雙方在進入網貸平臺后,通過自我判斷確定借貸對象后在平臺上簽訂的借款合同。網絡平臺作為第三方見證人則負責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級,劃撥貸款至借款人賬戶,收取出借人應得利息,負責違約催收工作等。
關于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采取了有條件的認可,但前提是“為生產、經營需要”的拆借資金,而且不能以此為常態和常業才可以。
2.居間合同。該合同是指借貸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為進一步明確擔保關系,由借款人和第三方擔保機構(一般由網貸平臺自身或由其設立的專門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當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時,由擔保人先行向出借人墊付借款人欠款,并獲得出借人追索權利的合同。
關于P2P網絡平臺作為居間人,發生糾紛后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按筆者認為是否承擔責任,應按照合同法中關于居間合同的規定,以居間人是否盡到如實報告義務為標準來判定居間人是否承擔責任。
3.擔保合同。該合同是指借貸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為進一步明確擔保關系,由借款人和第三方擔保機構(一般由網貸平臺自身或由其設立的專門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當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時,由擔保人先行向出借人墊付借款人欠款,并獲得出借人追索權利的合同。
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的無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擔保應認定有效。但應當注意的是,如果P2P網絡平臺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擔保之時,資金有限,并不具備清償全部債務能力,則網絡平臺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涉嫌非法集資。
三、關于P2P網貸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P2P平臺網絡借貸合同”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