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保護上的區別”的問題一直是當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了解這個問題:
一、性質不同
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
即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之債的必然憑據,假如借款人不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時,出借人可以憑著“借條”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欠”字與“借”字有很大的區別,欠反應的是一種“狀態”,借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二、形成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證明力不同
由于性質的不同,因此欠條的證明力弱于借條,當案件當事人以欠條作為訴訟的證據時,不能像借條那樣,直接證明債權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認,原告往往還必須舉出其他證據來對欠條的內容進行證據補強。
四、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
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五、訴訟時效不同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屬于合同范疇,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欠條是一種純粹的債權憑證,如果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2年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舉個簡單例子。
第一,寫欠條。
乙向甲借了3萬元,乙寫了一個欠條給甲,未約定還期,兩年之后,若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甲再向法院起訴要求乙還款,基本會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之日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之后再主張,自然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第二,寫借條。
同樣的事情,乙給甲寫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但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出借人甲兩年后再向借款人乙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甲起訴乙,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保護上的區別”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