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8月21日,廣州市的孫某花了七十多萬元購買了張姓市民的一幢樓房,雙方簽訂了買房協議之后,一方交錢,另一方交付鑰匙,買賣成交了。按規定,房屋買賣應在50日內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孫某當時為了節省過戶的稅費,就沒去過戶。孫某認為除了沒過戶,其它一切買房手續都挺齊全,房子歸自己沒有問題了,就很放心地住了進去。同年10月,原房主張某因欠他人錢款,在法院的調解下,與人達成調解協議,至當年底還清。但是,到了還款期限后,張某并未還款,對方便毫不客氣地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并向法院提供了張某有一處房產的執行線索。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張某轉讓給孫某的房產,并要求孫某于今年4月強制搬出。面對法院的查封,孫某甚是不解,提出強烈“抗議”:“此房已是我的了,為什么來查封?”并正式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后來,法院經調查了解到,此房確實是孫某已買下,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此,此房屋的產權應仍屬原房主張某的。日前,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孫某的執行異議。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針對孫某的做法,我國法律上規定不動產是采用登記制度,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動產進行登記是法定程序,并帶有公示性質。因此,房產買賣中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必經程序,只有這樣才產生公示的功能,也只有這樣才能對抗第三人。本案中買房人孫某雖然交付了房款并入住,但由于沒有依法辦理過戶手續,起不到公示的作用。因此,不能對抗第三人或法院的查封,買房人的損失可以另行向賣房人主張。
綜上所述,再此提醒廣大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應該及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防止因未過戶而產生房屋被二次買賣、被查封或被抵押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