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蹲了半年的監獄,這個事就算有交代了,現在還讓我還錢,沒門兒!”面對新密法院的執行法官,被執行人王某態度強硬,振振有詞,一副油鹽不進的樣子。

2010年,王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向申請人借款10萬元。借款到期后,在申請人催要下,王某僅償還借款2萬元。剩余8萬元久拖不還,后申請人訴至新密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王某還款8萬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王某不履行法定義務,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執行查控系統發現,在該案判決后,王某名下的銀行賬戶上有多筆資金往來記錄,且存在其他轉移財產的情形。王某行為已涉嫌拒執犯罪,執行法官遂依法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最后,經法院審理,王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刑滿釋放后,面對法院執行,王某仍不思悔過,拒不還款。他表示自己因為這事被判處刑罰,已經受到了處理,錢就不用還了。執行法官耐心向其釋法說理,告知其被判處刑罰是因為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所以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就可以不用還錢了,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影響民事判決確定義務的履行,所以他仍須履行法定的還款義務。最終,在法官的釋法析理下,王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與申請人就還款事宜達成和解,現已全部履行完畢,該案順利執結。
法官說法
不少被執行人認為自己被判了刑就不用還錢了,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被執行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并不會因其承擔刑責而免除,法院的生效裁判終身有效,不存在判了刑就不用執行原有裁判的情況。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該條法律針對的是被執行人有能力還錢而不還錢這一行為本身所帶來的刑事法律責任,和原判決書判定的民事還款義務是兩個法律關系,兩者并不沖突,簡言之:牢要坐,出來之后錢還是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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