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一則新聞刷爆朋友圈,一男子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的法拉利跑車,駕駛過程中發現車子有問題,檢驗后發現該車輛系事故車,然而4S店銷售時沒有告知此車為事故車,男子將4S店告到了法院,獲賠賠720萬元。

此案審理此案中有兩個焦點就是:4S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認定了男子與4S店屬于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正確;而4S店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并進行維修的情況下,并未如實告知,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該案件最終“退一賠一”男子獲賠720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于對于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是如何約定的?
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許多時候,大家都已經將“消費者”三個字與弱勢群體“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可以想象,消費者在進行權益的保護時,有很多的阻礙,但是作為消費者,我們更應該知道的更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該爭取的還得去爭取。
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沉睡,就意味我們在沉默。只有激活和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推動市場更規范地發展。還是那句話,權利是我們大家消費者爭取來的,而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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