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那么應該怎樣行使呢?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撤銷權概念解讀
舉個例子說明。
A欠B一萬元(到期或者未到期均可),B查到C欠A一筆兩萬的債款,但是A卻單方面放棄了這項債權,B知道后十分憤怒,于是想讓A撤銷放棄債權的行為,在法律上就叫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二、撤銷權通過什么途徑可以行使
B是否能直接要求A撤銷自己的行為?
答案是不能的。
合同法第74條規定,B可以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即代位權的行使需要通過訴訟的途徑才可以。
三、行使撤銷權有時間限制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四、提起撤銷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構成撤銷的具體事由有三個:
(一)債務人單方放棄到期債權;
(二)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三)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的。
需注意,與代位權不同,行使撤銷權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具備以上三種事由之一,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就有權行使撤銷權。
關于上述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法院在審判時是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