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孫某與李某是表兄妹,從小生活在一起,感情非常深厚,為了避免家人阻撓,兩人決定避開所有親友遷居到另外一個城市生活,并且兩人采用了相關手段隱瞞身份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百密總有一疏,最后兩人的事情還是被家人知道了,雙方家長決定起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兩人的婚姻,那么,家長有權利這么做嗎?
【律師答疑】
雙方的父母有權利這么做。
我國法律規定,除婚姻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外,婚姻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
本案中,孫某和李某兩人各自的父母都是其近親屬,屬于法律上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因此是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主體。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受脅迫結婚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能由當事人自己申請,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申請,只要原因在于受脅迫結婚的,婚后有可能產生夫妻感情,外人不得強行逼迫離婚,只能是當事人一方自愿離婚才可以,因此只能由當事人自己申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