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買賣中,購房人如果買的是非法占有人通過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所得的非法房屋,將承擔巨大風險。
【風險提示】
購買非法房產,有兩大風險:
一、因賣房人本身沒有所有權,自然不會有房產證,這就使得房屋無法完成過戶;
二、即使賣房人通過偽造身份證件和房產證將非法房屋完成過戶,在原所有人向購房人主張權力的情況下,購房人對原房屋所有人也負有返還義務。這個時候非法賣房人大多已經卷款而逃,無法追回。
【案例】
2010年,柴某冒名租用莊某的某一套房屋,之后用假的房產證將莊某的房產證調換,之后又通過偽造莊某假的身份證和戶口薄,以莊某的名義與不知情的段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40萬的價格賣給了段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將房屋交付給段某居住。2012年,莊某知道此事向公安局報案,柴某很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判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后,莊某多次要求段某返還房屋,段某以不知情為由拒絕返還,莊某于是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判決:段某將房屋按現狀返還給莊某,段某花費的裝修費由莊某返還。
【案例評析】
該起糾紛就屬于因柴某與段某之間買賣非法房產而引起的。
法院判決依據如下:
第一,柴某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私自將房屋賣給段某,屬于無權處分,因房屋買賣合同事后沒有得到所有權人莊某的追認或認可,因此柴某與段某之間的合同無效。
第二,詐騙取得的房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規定在我國《物權法》第九章第106~116條,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權法》對于通過貪污、詐騙、盜竊等犯罪途徑所獲得的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我們認為,贓物也不適用善意取得,理由如下:
第一,從物的保護價值上看,房屋等不動產價值動輒數十數百萬,相對于一般的遺失物(除了古董、名字畫、玉器等)來說,保護價值更大。
第二,從所有權人主觀意識上看,對于遺失物來說,其所有權人是由于自己不謹慎、不注意等過失造成的,權利并沒有受到他人的侵犯;而房屋所有權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甚至被欺騙的情況下被犯罪分子盜竊或詐騙取得房屋,而法律尚且保護其所有權沒有受到侵犯還有權追回的遺失物,那么,對于不存在明顯過錯并且物權遭他人侵犯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更應當保護,準予追回房屋。
上述是理論界的通說,雖然實踐中有些判例也支持了“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觀點,但是畢竟在《物權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如果購買了作為贓物的房產仍然存在不被法律保護和喪失所有權的風險,購房時應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