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案例|離婚訴訟中如何理解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當判決離婚?
原告:王某,女,住河南省駐馬店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義律師,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
被告:李某,男,住陜西府谷縣
案情簡介 王某與李某系自由戀愛,雙方于2011年12月26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9月14日生育一女,雙方由于婚前了解較少,草率結婚,婚后李某脾氣暴躁,經常不務正業,對整個家庭及孩子不管不問,特別是在孩子出生后,雙方矛盾逐漸顯現,且李某無業在家,長期喝酒、賭博惡習為此長期爭吵,2017年王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以雙方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為由未予支持,2018年王某便隨女兒回河南老家生活未再與李某共同生活,2021年4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李某以雙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律師觀點 鄭州離婚糾紛律師單義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22條:民法典實施以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雙方分居又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實踐中如何適用該法律規定,主要結合雙方是否是因為感情不合導致的分居,如果是因為雙方異地工作等非因感情不合導致的分居,法院則仍不予支持,結合本案可以看出,王某自2017年已起訴過離婚訴訟,本次再起訴要求離婚,證明王某離婚態度堅決,且自2018年至今感情不合分居已達三年之久,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達三年之久,且王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王某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