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案例|民間借貸糾紛之借貸利息如何計算?
民間借貸糾紛之借貸利息如何計算?鄭州律師免費法律咨詢
【案情簡介】
原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律師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律師
2011年4月6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108430元、125000元用于經營,并出具借條兩張,其中借款金額為125000元的借條中載明利息按照農村信用社每年詳細貸款利息計算。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在原告起訴后于2011年8月25日向原告償還200000元。
以上事實,有借條等有關書證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案件焦點】
借貸利息如何計算?
【案件分析】
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108430元、125000元,并出具借條二張,雙方間借貸關系成立并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雙方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清償,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清償該筆債務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對于借款金額125000元雙方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但是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系原告對其民事權利自行處分,另外原告自認被告于其起訴后償還了部分款項,應于原告訴訟請求中予以扣減,故原告主張被告清償剩余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
【判決結果】
被告清償原告借款233430元,扣除已履行的200000元,剩余借款3343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以借款金額23343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以借款金額3343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1元、財產保全費1770元,由被告負擔。
【煥廷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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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條上一定要注明利息,在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債權時會更容易主張利息且比銀行同期拆借利率高;
2、注明違約方需要承擔守約方維權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