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案例|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死亡賠償金是否按照遺產(chǎn)繼承處理?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云,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某胡,男,1938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
原告:平某英,女,1939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峰,律師
被告:卓某香,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2001年7月22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卓某香,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漢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某峰,律師
被告卓某香與死者李某海系夫妻關系,先后生育原告李某云及被告李某某,李某云現(xiàn)大學碩士在讀,李某某現(xiàn)在學校就讀,原告李某胡及平某英系死者李某海的父母。2012年4月15日17時30分許,李某海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經(jīng)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由肇事方及投保公司賠償原、被告各項損失433547元,因該賠償款分割問題,原、被告未能達成協(xié)議,釀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案件焦點】
死亡賠償金是否按照遺產(chǎn)繼承處理?
【案件分析】
李某海因交通事故死亡,由肇事方賠償原被告死亡賠償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433547元,但未確定各種賠償項目的具體數(shù)額,應視為對賠償權利人物質(zhì)損失與精神撫慰的混合賠償,依法應由李某海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合理分割。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有關費用及撫(扶)養(yǎng)費,原、被告均同意減去被撫養(yǎng)人李某胡扶養(yǎng)費7081元(1686元×6年×70%)、平某英扶養(yǎng)費8458元((1686元×6年﹢5901元÷3人)×70%))、李某某的撫養(yǎng)費12687元((2529元×6年﹢5901元÷2人)×70%))及被告卓某香的誤工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后,剩余部分再依法進行分割,被告另行主張在交通事故訴訟中被告卓某香已支出的訴訟費5300元,亦應予以扣減,于法有據(jù),應當?shù)玫椒ㄔ褐С郑P于喪葬費,因肇事方已另行賠償卓某香處理事故的費用60000元,雙方均未主張,法院不作處理。
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平均進行分割,無法律依據(jù),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及精神損失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chǎn),在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受害人經(jīng)濟依賴程度及其生活狀況等因素,比照繼承法合理予以分割。
李某海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李某海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子女,即本案原告李某云及被告卓某香、李某某,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適當予以照顧,原告李某胡、平某英雖年事已高,但李某胡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且另有兩名子女對李某胡、平某英負有扶養(yǎng)義務。結合當事人上述具體生活狀況及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原告李某胡、平某英、李某云、被告卓某香、李某某應當按15:15:23:23:24比例對李某海的死亡賠償金予以分配。
【判決結果】
一、原告李某胡應分得李某海死亡賠償金59778.15元,扶養(yǎng)費7081元,合計66859.15元;
二、原告平某英應分得李某海死亡賠償金59778.15元,扶養(yǎng)費8458元,合計68236.15元;
三、原告李某云應分得李某海死亡賠償金91659.83元;
四、被告卓某香應分得李某海死亡賠償金91659.83元,誤工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訴訟費5300元,合計98459.83元;
五、被告李某某應分得李某海死亡賠償金95645.04元,撫養(yǎng)費12687元,合計108332.04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29元,保全費1320元,原告李某胡、平某英、李某云各負擔2000元,被告卓某香負擔1949元。
【煥廷律師提醒】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專業(yè)律師提醒:死亡賠償金不能根據(jù)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chǎn)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chǎn)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chǎn),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