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重點分享內容:
1、行政處罰的罰沒款是否可以追償;
2、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擔公司債務。
原告:海寧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寧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涵、劉旸,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經理。
被告:朱某某,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4日,原告從被告處進購口罩,銷售給海寧市某某大藥房和某某永安大藥房。因被告出售的口罩屬于假冒產品,被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
【案件分析】
在原告與被告某某醫療器械公司之間,原告為購買方,被告為銷售者,故被告應當向原告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口罩,但根據管市監處字〔2020〕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其銷售的涉案口罩不具備合格證明文件,且其陳述貨物均由廠家直接發送給原告,故其未履行檢查驗收的義務,故在原、被告之間的購貨、銷售行為中,被告作為銷售者具有明顯過錯;原告作為購買方,索要了涉案口罩的相關資質及證明材料,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財產損失系因原告自身的過錯導致,故被告應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朱某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未證明該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應當對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如下:
1、被告河南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海寧市某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446345元;
2、被告朱某某對被告河南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煥廷提示】
行政處罰一般情況是處罰企業的銷售行為,正常情況是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通過司法渠道轉嫁違法責任,但如果企業不存在過錯,完全是因為假冒偽劣產品所導致,則可以要求上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企業之間進行貨物交易往來時,首先簽合同保障最基本的權益,最好也能簽署產品質量保證書;其次對交易的貨物要盡到核驗義務,確保自身已盡到安全保障的管理義務;最后企業盡可能不要設立100%持股的單獨股東,否則該企業將會可能成為個人企業,股東在證明不了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時,將會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