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何某是王某經營的詩雅美容養生會所的員工,2018年10月22日,雙方簽訂《投資分紅協議書》,協議約定經營項目:詩雅美容養生會所,經營地址:鄭州市鄭密路沁河路交叉口西100米,經營范圍:女士美容養生等。乙方愿向甲方投入資金人民幣捌萬元整(小寫80000元),此資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運營。協議期限內,甲方愿以利潤的百分之三十(30%)按季度向乙方現金分紅。本協議期限為壹年,甲乙雙方應于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協商是否續約,甲乙雙方決定不再續約的,由甲方向乙方付清紅利,返還乙方投資本金人民幣捌萬元整(小寫80000元),本協議終止;甲乙雙方決定續約的,應于本協議期滿之日前3日內重新簽訂新的協議書。協議到期后,何某未續約。截止2018年11月2日,何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及刷卡的方式分七筆向王某轉款80000元。王某提交的轉賬憑證顯示從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間,向何某轉賬五筆,分別是2019年1月26日5000元,2019年1月31日5000元,2019年7月5日2000元,2019年7月18日5000元,2020年1月26日2000元。何某不認可上述轉賬的款項是分紅。
【法院認定】
簽訂的《投資分紅協議書》僅約定何某按照投入的資金享受分紅,既不參與經營,也未約定何某要承擔風險,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王某辯稱截止2020年1月共支付何某分紅24000元,何某否認收到的款項是分紅,即便王某抗辯屬實,何某的收益也不違反民間借貸關于利息的規定。協議到期后,何某未續約,何某要求王某返還何某本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觀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七)項、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資協議如果僅約定分紅收益,但未約定風險承擔的,即便是投資協議實際也屬于借貸。
【法院判決】
王某返還何某何某本金80000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