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不合格能否一定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陳某與鄭州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一、當事人情況:
原告(反訴被告):陳某,男,漢族,住址廣西博白縣。
被告(反訴原告):鄭州某公司,住所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9號一米陽光。
二、案件情況:
2019年3月1日,原告陳某(甲方)與被告酷馬公司(乙方)簽訂了《廣州·5D星空錯覺藝網紅館定制合同》,約定:一、服務內容:1、甲方委托乙方擔任甲方“世聯永泰里5D星空錯覺藝術網紅館”場館定制的執行單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場館地點:廣州市白云區世聯永泰里D2-205、206、207、208號商鋪(以下簡稱涉案工程)。二、服務期限:乙方需在合同簽訂后45日內完成甲方全部場館項目定制內容,即工期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三、合同費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務費用為641000元。四、付款方式:1、合同簽訂當日甲方需支付乙方定金10000元。2、乙方入場當日,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總款的10%作為首付款,即64100元。3、乙方入場3日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總款的40%為場館建設執行款,即256400元。4、簽訂合同15日內,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總款的30%為場館設備定制款,即192300元。5、乙方完成甲方場館定制項目,并由甲方驗收完成當日(驗收,工程結束當日甲方需完成驗收工作,逾期驗收或不驗收均視為驗收合格),甲方需支付剩余款項118200元。6、乙方完成定制項目質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權拒付剩余服務費直至乙方維修合格。五、雙方權利與義務:(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有權及時地對乙方所提交的策劃思路、展館方案、設計稿和其他書工作文件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乙方據此進行修改、調整,乙方應在甲方求的時限內修改和調整完畢。5、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對不合格裝修項目進行整改。六、違約責任:1、由于甲方未及時提供資料及甲方其它原因而導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時完成,乙方不負相關責任,并有權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2、乙方未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本次展覽活動不能如期執行,每逾期或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的5‰的違約金,逾期或延誤超過7天(含),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30%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3、甲方無正當理由拒付服務費或逾期支付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但未付服務費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支付超過15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5、定制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對不合格的部分進行整改,產生的費由乙方承擔。因整改造成延期竣工的,乙方應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乙方無力整改或不愿整改或不及時整改,甲方可另請他人整改,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相應項目的工程款甲方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乙方應退還,并按合同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等。截止開庭,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計582800元。
因涉案工程所在場地漏水,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才進場施工,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對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三、當事人訴請:
原告(反訴被告)陳某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完成世聯永泰里5D星空錯覺藝術網紅館工程項目(具體履行內容與原告提交的被告未完成工程項目清單為準);2、判令被告按照約定承擔逾期未完成工程的違約責任,違約金以合同總金額為基數,按照日千分之五計算,從2019年4月26日起計算至工程驗收通過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5月22日,為86535元);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反訴原告)鄭州某公司提出以下反訴請求:1、判令原告陳某支付被告酷馬公司剩余工程款44200元;2、反訴訴訟費由原告陳某負擔。
四、裁判理由:
被告未取得相應的施工資質,原、被告簽訂的《廣州·5D星空錯覺藝網紅館定制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雖《廣州·5D星空錯覺藝網紅館定制合同》無效。涉案工程已施工完畢并已交付原告投入使用,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反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總工程款為64100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工程款582800元,原告還需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8200元(641000元-582800元)。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及原被告當庭陳述,被告確認工程存在部分質量問題,并同意在剩余工程款中抵扣28000元,原告需向被告支付30000元工程款即可。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對于被告主張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廣州·5D星空錯覺藝網紅館定制合同》、完成未施工完畢的工程項目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本案涉案工程在未經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原告擅自投入使用涉案工程,可視為原告對涉案工程質量的認可,由此產生的后續質量問題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故原告該訴請不予支持。
五、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陳某向鄭州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
二、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六、律師點評:
該案件性質上屬于建設工程類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之所以判決原告敗訴,正是因為涉案工程在未經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原告擅自投入使用涉案工程,故可視為原告對涉案工程質量的認可,由此產生的后續質量問題應由原告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