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如何找準責任主體?陳某、王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當事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男,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漢族,住江蘇省姜堰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某,男,漢族,住河南省長葛市。
原審被告:新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鄉縣朗公廟鎮107國際汽車園。
【案件情況】
2016年8月30日,陳某與新鄉某公司簽訂《新鄉寶沃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標準)》,工程名稱為新鄉宇之林寶沃汽車4S店裝修工程,工程地點位于新鄉市××107國際汽車園內,工程內容為4S店裝修,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實行固定總價,本工程合同包干價為180萬元。新鄉某公司已將工程總款支付給陳某,剩余2萬元保證金未付。2016年12月6日,新鄉寶沃店木工工費清單中木工工費合計164986元,借支80000元,余額84986元。該清單簽字人岳某,何某在該清單上簽字。2017年12月15日,新鄉某公司向陳某發布工程整改通知書,抬頭是新鄉宇之林新鄉建店工程陳某施工隊,是由你施工隊施工的新鄉宇之林寶沃4S店建店工程,經宇之林公司對建店的驗收結果,在此之前整改一部分后,現仍有部分問題。陳某庭審中認可收到114萬元。
【當事人訴求】
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陳某、何建池、宇之林公司支付王某勞務報酬8498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某、何建池、宇之林公司承擔。
【裁判理由】
陳某承包新鄉某公司案涉工程,新鄉某公司稱除2萬元保證金外已將全部工程款支付陳某,陳某稱僅收到114萬元,證明該工程系陳某承包的事實。陳某稱其將案涉工程包工給何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且何某不予認可,不予采信。何某辯稱其跟隨陳某干活,應由陳某發工資,陳某未提出異議。同時,在王某工作清單上簽字的是岳某和何某,岳某系陳某工作人員,故王某與陳某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陳某應支付王某剩余未付工程款84896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剩余工程款84896元;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本案中,通過新鄉某公司證明可以證明工程系陳某承包的事實。陳某稱其將案涉工程包工給何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且何某不予認可,故陳某與何某之間不屬于承攬。在王某工作清單上簽字的是岳某和何某,岳某系陳某工作人員,故王某與陳某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故,王某欠付的工程款應由陳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