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6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編號為201969的《店鋪裝修裝飾合同》,約定:甲方(被告)將龍興嘉苑二號院18號樓1樓5號裝修工程交付給乙方(原告)裝修,工程造價為73000元,簽合同之日起付合同款53000元,裝修完工之起三日內付清尾款20000元;增加的工程量,產生的工程款項,甲方(被告)應先付給乙方(原告)80%的費用,余款應在中期工程款中一次付清,增加工程量之后,乙方(原告)有權延后相應的工期時間;甲方(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簽訂合同當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裝修款50000元。裝修過程中,被告要求增加裝修項目,原告為被告增加價值39815元的裝修項目。2019年7月28日所有項目裝修完畢,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裝修款。
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項28800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8800元為基數按照按照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日730元計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裁判要點】
《店鋪裝修裝飾合同》甲方馬某龍是本案被告鄭州市某牛肉面店經營者,被告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日期在合同簽訂之后,店面裝修主體是本案被告鄭州市某牛肉面店,故本案被告主體適格;合同乙方雖為河南某裝飾公司,但合同加蓋有本案原告河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乙方委托代理人亦是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本案原告亦為裝修施工主體,故本案原告主體適格。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裝修款28800元,根據原告提交品穆蘭牛肉面增項明細,被告尚有28815元增項尾款未支付,有馬某錄簽名確認,被告稱其不認識馬某錄,但根據原被告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被告經營者馬某龍對該費用知情且認可,故對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原告每日730元計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該違約金標準約定過高,且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裝修完畢,但原告裝修施工存在較多質量問題,合同約定的裝修款被告也已支付給原告,故本院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違約金以未付裝修款288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7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對于原告的其他訴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律師點評】
裝修雙方契約意識嚴重欠缺,這是造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重因。一是欠缺必要合同形式。口頭合同或簡單書面合同仍有存在,在個體施工隊、包工頭施工時更為普遍;另外,使用范本合同簽約后,合同履行中的補充事項不使用書面形式。二是欠缺細致合同審核。業(yè)主對合同不做全面、深入研讀就草率簽訂,導致部分承諾未寫入合同、價格條款不嚴謹、報價單等附件未簽字等,以致糾紛產生時依據不足。三是欠缺證據保存意識。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付款推遲、裝修材料變化等,往往不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保留微信、短信等證據,以致后續(xù)舉證困難。這些問題也給相關案件的審判增加了難度。因此,在施工方加強自律的同時,業(yè)主也應該調整自身心態(tài),雙方都應該規(guī)范合同,用證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