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勞務一方對提供勞務一方受傷不存在過錯,是否應擔責?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與被告某防火門安裝公司簽訂《防火門采購安裝合同》一份,雙方就鄭東新區金光花苑I期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標段木質、鋼質防火門供貨及安裝事宜協商一致。2017年8月,被告某防火門安裝公司與案外人楊某簽訂《防火門工程運輸、安裝外包協議》一份,雙方就金光花苑I期棚戶區改造項目五標的防火門采購、運輸、安裝等達成外包協議。被告慕某受雇于楊某,從事上述防火門安裝事宜。2018年8月24日,原告靳某經他人介紹受雇于被告慕某,從事上述防火門安裝工作。2018年8月27日16時左右,靳某在用于臨時休息的金光花苑15號樓2樓南側西戶調試其自行購買的電刨是造成手指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靳某被送往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左手示中指擠壓傷;2、左手示中指末節毀損傷。
[裁判要點]
本案中,靳某并非是在接受慕某的指示進行防火門安裝的過程中受傷,而是在用于臨時休息的房間中調試其自行購買的電創時受傷,且慕某及其申請的證人均稱靳某從事的防火門安裝工作不需要使用電創,靳某也認可在之前的防火門安裝過程中未使用過電創。因此,靳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慕某對其損傷存在過錯。故靳某要求慕某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因靳某與某防火門安裝公司、河南某建筑不存在勞務關系,故靳某要求某防火門安裝公司、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靳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中,我們律所接受被告慕某的委托,作為被告慕某的訴訟代理人,在事故發生的基礎上,結合法律規定,維護了被告慕某的合法權益。提供勞務者在工作地點受傷事件相對來說是比較多的,這類糾紛在訴訟時一般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在勞務的提供者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損害主張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主要特點表現在:(1)提供勞務一方根據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進行勞動并接受管理,提供勞務一方的勞動成果由接受勞務方享有,形成勞務關系;(2)適用過錯責任原則;(3)勞務者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