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4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法條解讀】
本法條從“補辦登記的前提”和“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兩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結婚的實質要件
第一,結婚的必備條件,又稱結婚的積極要件,是結婚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主要包括,一是雙方具有結婚的合意,自愿結婚;二是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
第二,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結婚的消極要件,是結婚時不得具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障礙。主要包括,一是雙方均未婚;二是不是近親關系;三是雙方均不得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主要有,第一,指定傳染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第二,嚴重遺傳性疾病;第三,有關精神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
根據本條規定,補辦登記對于事實婚姻關系具有溯及力,但應注意的是,補辦登記的溯及力應從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能簡單地溯及到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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