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代某賢等27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主犯代某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代某軍等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八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依法責令被告人代某賢對其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退賠;依法追繳涉案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代某賢等人的房產、汽車、現金及銀行賬戶存款等依法予以沒收或用于執行其各自罰金刑;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其他財產,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澠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人代某賢系澠池縣段村鄉某村3組人,曾從事礦山經營等積累了一定資金。2011年12月,代某賢糾集被告人代某軍、代甲賢、趙某林等人在澠池縣城多次密謀,由代某賢出資,代某軍等人幫助其通過賄選等方式當選該村村委主任。之后,代某賢將代某軍等親信安排、扶植為村組干部、村民代表,并糾集了被告人代某飛、代某麗、李某等家族成員和被告人杜某信、蔡某勇、陳某、趙某等主動依附人員,通過任命職位、發放金錢、安排吃喝、集體旅游、承包工程等手段拉攏發展勢力、擴大影響,逐漸形成了以代某賢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2012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原段村鄉個別黨政干部的包庇、縱容下,逐步把持村級組織權力,確立強勢地位,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壟斷農村資源,大肆非法斂財,對抗國家機關執法,非法纏訪、鬧訪,并向政治領域滲透,在該村及周邊地域有組織的實施了非法采礦、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澠池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代某賢等人為實施違法犯罪而形成了人數眾多且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在段村鄉及周邊地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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