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是第48個世界環境日,今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是“藍天保衛戰,我是行動者”。為提升環資審判司法公信力,更好地服務保障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美麗河南建設,河南高院環資庭在6月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環資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新一批環資審判典型案例。 王韶華副院長在通報中指出,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9679件,審結8491件,堅持用最嚴格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突出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一是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震懾和教育職能,嚴懲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人文歷史遺跡等犯罪,依法保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二是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資源民事權益。充分發揮環境資源民事審判功能,妥善審理好與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環境侵權和資源類案件,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三是依法監督、支持行政機關打擊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加強環境資源行政審判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支持、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四是積極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最具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對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王韶華副院長指出,環資審判工作是一項重要而又年輕的審判工作,加強審判工作機制建設至關重要。2018年以來,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全省法院繼續進行有益探索,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和工作舉措,有力推動了全省法院環資審判工作全面發展。 最后,王韶華副院長對全省法院環資審判工作提出展望,下一步,全省法院環資審判工作將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大的責任擔當,更強的歷史使命,深刻認識做好環境資源審判、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期望,開拓創新,奮發作為,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更加優異的成績迎接新中國成立七十周年!(董亞偉)

河南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第四批)
1993年,關某高在孟州林場內建立養殖場,無照從事畜禽養殖。2001年關某高在工商行政部門將該養殖場登記為洛陽市同高養殖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依關某高申請公司被注銷。2009年1月17日,關某高又在原養殖場基礎上成立洛陽市吉利區輝鵬養殖專業合作社,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從事畜禽養殖,年出欄生豬1萬頭左右。該養殖社自成立起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按規定配置污染治理設施,養殖糞便通過養殖場內以及場外的沉淀池進行沉淀后,廢水排入關某高個人承包耕地內。另查明,輝鵬養殖社的養殖場地不僅位于黃河濕地保護區域內,也處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劃定的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遂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輝鵬養殖社立即停止實施排放污水、臭氣、糞便的侵權行為;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拆除其養殖場所和設施,消除其養殖行為造成的危險性,若在規定期間內未予履行,支付相應的代履行費用等。輝鵬養殖社提出上訴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養殖場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損害風險因其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地和濕地保護區域給予了特殊的法律保護,嚴格禁止在上述區域內非法從事養殖等存在污染環境危險的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必須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法律原則,在當事人實施的某種行為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重大損害風險時,在損害發生前即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法院考慮輝鵬養殖社的養殖場地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黃河濕地保護區域的事實,認定在輝鵬養殖社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沒有證據證明其防治污染的設施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大規模地養殖生豬的行為對周邊環境具有重大危險性,從而判決其停止污染侵權行為、拆除相關設施、消除養殖行為造成的危險性,凸顯了環境資源審判中預防為主的法律原則,為該類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范例。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將其生產中產生的廢硫酸15車共計1000余噸,交給沒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陳某玲、陳某秀、李某根等8人進行非法處置,該廢酸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被非法傾倒在南樂縣近德固鄉潴龍河、千口鎮柴莊村北的河溝以及清豐縣韓村鄉一河溝等7個河溝內,直接造成周邊群眾的麥苗和林木枯死,對地表水和土壤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河南省環保聯合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恢復原狀或承擔治理費用,并公開賠禮道歉;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經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賠付環境修復治理費用600萬元,于2019年1月1前付清。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承諾其自愿向社會開放其擁有的CN201720746317.9號實用新型專利(一種回收氟化氫的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善意地實施該專利。三、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在濮陽市級媒體上為自己污染環境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等。 這是一起以調解方式結案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社會組織因社會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其進行調解的權利受到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進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經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內容不僅包括環境修復治理和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承擔,被告還向社會開放了其擁有的環境保護方面的實用新型專利,案件辦理實現了環境保護賀公益訴訟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趙某國在潢川縣桃林鎮境內白露河河道禁采區內,使用挖掘機開采河砂8820.7立方米,經鑒定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311453元。趙某國在實施盜采中,擅自開挖河道,在河道內形成一長約60多米的深坑和一長約300米的引水渠道,破壞自然形成的河道;為采砂方便取土墊路,在尤廟大橋下游河道右岸臨橋形成深坑,致使河堤失穩,增加了防汛風險,損害公共利益。經信陽市水利勘測設計院評估,所需修復費用95712元。潢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趙某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潢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采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在禁采區內開采河砂,依法應從重處罰;趙某國為盜采河砂使用挖掘機開挖河道引流,破壞自然形成的河道,又在沿岸河堤采用劈挖方式取土墊路,致使河堤失穩,增加了防洪風險,損害公共利益,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趙某國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限趙某國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退賠國家礦產資源損失311453元;責令趙某國承擔修復費用95712元。 非法采砂犯罪侵害的是多重客體,不僅侵犯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還嚴重破壞河道自然形態,危害生態環境,影響橋梁、堤壩安全,依法應予嚴厲打擊。本案中,趙某國在河道禁采區內采砂,嚴重破壞河道自然形態,并沿河堤劈挖取土致使河堤失穩,增加防洪風險,損害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實刑并判令退賠國家損失、承擔環境修復費用,使肆意破壞環境者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向公眾宣示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堅定立場。不僅堅決打擊和震懾非法采砂犯罪,同時通過追究非法采礦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判令被告人承擔河道修復費用,達到制止破壞行為、實現環境修復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效果。另外,在審理程序上,潢川縣人民法院還通過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方式,當庭闡明盜采河砂行為與河道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河道修復的具體方案等,使趙某國認罪認罰,服判息訴,自覺繳納河道修復費用,對同類案件的審理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朱某秀在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中牟縣廣惠街劉申莊村南林地內修建倉庫,致使約106.1畝土地遭到破壞。經評估,涉案土地復墾費用為80.16萬元。檢察機關委托中牟縣林業園林局對涉案土地恢復情況制定恢復方案。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對朱某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朱某秀自愿交納85萬元作為土地恢復的保證金,中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銀行存款85萬元予以凍結保全。 中牟縣人民法院以朱某秀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令朱某秀排除妨礙,并按照中牟縣人民法院確認的《朱某秀涉案林地恢復方案》恢復土地原狀。 民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判決的典型意義在于探索了審理破壞環境案件如何保證實現環境修復目的的新模式。一是嘗試采取了生態修復保證金制度。檢察機關委托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涉案土地恢復費用進行評估,侵權人可依據評估結論預付生態修復保證金。二是引進環境資源修復第三方評估、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委托相關部門出具恢復原狀方案,生效判決執行后,由專業評估機構對生態環境修復情況進行驗收。如不能驗收合格,由檢察機關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替代履行,費用從生態修復保證金中支付。本案將恢復性司法理念融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中,探索出了一種便于執行、產生實效的裁決模式,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的司法目的,開拓了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 2017年6、7月份,戶某軍、李某強、袁某興伙同他人在安陽市殷都區梅園莊北街實施盜掘行為,盜挖出兩個青銅戈并以3000元價格出售。經鑒定,盜掘位置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保護區范圍內,該行為破壞了殷墟遺址的商代文化層。2017年7月份,戶某軍、袁某興、霍某、霍某忠等人在安陽市殷都區小莊村91號院北屋內實施盜掘行為。經鑒定,盜掘位置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重點保護區范圍內,盜掘地點屬于殷墟時期的文化遺址與墓葬疊壓區域。2016年9月,李某強、戶某軍伙同他人在安陽市殷都區鋼三路與安鋼大道交叉口附近盜掘古文化遺址,該地址在殷墟建設控制地帶內。2016年10月,李某強伙同他人在安陽市殷都區中州路稅務局家屬院2單元1樓南戶后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該地址在殷墟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內。2016年國慶節后,戶某軍伙同他人在安陽市殷都區梅園莊北街廢棄的幼兒園內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該地址在殷墟一般保護區內。 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認為,戶某軍、李某強、袁某興等六人在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殷墟遺址保護區范圍內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分別判處戶某軍等六人十二年至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5萬元至20萬元。 人文遺跡屬于社會公共資源,是環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破壞屬于人文遺跡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就是破壞生態環境。我國刑法為了突出保護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很高價值的古墓葬及文物,將該罪規定為“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挖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本案戶某軍等六人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保護區范圍內多次實施盜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重刑,體現了嚴厲打擊盜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犯罪的司法政策導向,對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震懾潛在的破壞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行為具有典型意義。 2016年7月,身為浙江省臺州市某環保科技公司員工的被告人石某興伙同無業人員虞某統,明知河南省濮陽市人錢某群、盧某東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然商議以每噸2000元的價格將浙江海州制藥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約50噸跨省轉移到濮陽市濮城鎮,讓錢某群、盧某東進行非法處置,非法所得由四人平分。錢某群和盧某東在濮城鎮非法處置上述危險廢物約23噸后,將其余危險廢物存放于一廢棄工廠內。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錢某群和盧某東明知河南省焦作市人趙某雙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然聯系石某興、虞某統,四人先后將海洲制藥公司產生的廢物約300噸跨省轉移到焦作市馬村區,趙某雙先將危險廢物存放在馬村區安陽城鄉一廢棄的院落內,后擔心被發現,就多次伙同其余被告人在焦作市馬村區三處地方挖坑進行掩埋,造成當地環境嚴重污染。案發后,錢某群等5人退賠違法所得各5萬元,石某興、虞某統的家屬分別出資50萬元作為本案污染環境處置費用。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石某興、趙某雙等十五人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并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分別判處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3000元至5萬元。 我國對固體危險廢物的生產、收集、運輸、利用、貯存、處置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都實行控制管理和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但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減少處置費用支出,采取跨區域非法轉移處置的辦法處理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危險廢物,轉嫁環境污染風險,對此類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案石某興等十五人跨省將浙江海州公司的危險廢物先后運至濮陽、焦作兩地進行非法傾倒和簡單掩埋,造成案發地周圍環境污染嚴重,危及當地生物鏈和周邊群眾的人身健康,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并處以罰金,罰當其罪。該案的審判,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懲戒作用,向社會宣示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具有很好的評價、指引和示范作用。 2015年,蔣某雨與王某材合伙購買貨車專門運輸危險貨物,該車登記在東營市恒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營恒通公司)名下。2015年,東營恒通公司以該車輛滅失無法上路行駛為由申請辦理了注銷登記,承諾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蔣某雨為了繼續經營,套用冀JD5577車手續,懸掛該車車牌。2016年11月29日,因山東寶舜公司出售粗酚給菏澤華潤公司,蔣某雨受菏澤華潤公司委托,同押運員徐某滿一起將30噸粗酚運往河南省安陽縣銅冶鎮。當蔣某雨開車沿302省道駛至湯陰縣菜園鎮超限站附近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側翻在路邊溝里,罐車內的部分液體泄漏。經檢測,泄漏物主要成分為苯酚鈉與甲酚鈉的水溶液,有刺激性氣味、強堿性,屬于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為治理污染,湯陰縣環保局分別委托河南天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環信運輸有限公司進行處置和運輸,支付處置費用51.608萬元,運輸費用2.8萬元。后湯陰縣環保局提起訴訟,向東營恒通公司等被告進行追償。 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蔣某雨駕駛車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單方事故,其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應承擔全部責任。王某材基于合伙關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東營恒通公司對該車輛失管、脫管,導致車輛違規運輸,應承擔連帶責任。菏澤華潤公司委托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蔣某雨、王某材個人運輸危險物品,對該事故也應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蔣某雨、王某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湯陰縣環保局處置固體危險廢物費用共計54.408萬元及利息,東營恒通公司、菏澤華潤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是一起行政機關墊付環境污染處置費用后,行使追償權向環境污染者進行追償的典型案件。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六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本案中,針對蔣某雨等人的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湯陰縣環保局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職責,墊付資金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了治理,隨后作為民事主體行使追償權提起民事訴訟讓污染者擔責,人民法院支持了湯陰縣環保局的訴訟請求,判令相關責任人承擔了相關費用。本案的審理是向 “行為人污染,國家買單”的現象說“不”,貫徹了“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使侵權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有關部門和組織積極、妥善處理污染防治、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提供了借鑒。 2009年1月10日,鄭某勛購買了洛陽康都置業有限公司某小區6號樓一樓商品房一套,該小區所有供水供暖設備都安裝在該樓負一層。2009年11月30日,洛陽中原康城集團康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開始對鄭某勛居住小區進行物業服務,并啟動供暖設備,位于地下室的供暖設備二次加壓電機運轉產生的噪聲,通過墻體傳導到鄭某勛家中。后經專業機構檢測,噪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污染排放標準。鄭某勛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鄭某勛的部分訴訟請求。鄭某勛提起上訴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康都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對相關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措施,使鄭某勛的房屋噪聲低于30分貝;賠償鄭某勛精神撫慰金6萬元;支付鄭某勛噪音檢測費700元。康橋物業公司對上述判項承擔連帶責任。 噪聲污染是環境污染的常見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本案中,鄭某勛及其家人長期生活在噪聲污染環境中,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為證明其受到噪聲污染,鄭某勛先后申請洛陽市環境監測站、洛陽嘉清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其居住的房屋進行噪聲監測,證明了被告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置業公司消除危險,賠償精神撫慰金和檢測費用,并判令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維護了鄭某勛及家人寧靜生活的權利,為審理噪聲污染類案件提供了范例。 2018年2月7日,舞鋼市環保局就群眾舉報的舞鋼市源匯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匯牧業公司)養殖廢水外排的問題,對該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發現源匯牧業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養殖廢水和部分畜禽糞便未經有效處理,經果園內管道排入自然溝,現場氣味刺鼻難聞。舞鋼市環境監測站作出了舞環境監測字(2018)JD-043號《監測報告》,舞鋼市環保局向源匯牧業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責令源匯牧業公司自接到該決定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封堵排污口,立即清理自然溝內外排廢水。此后,又經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及聽證告知程序,舞鋼市環保局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按照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的要求進行整改;2.罰款35萬元。源匯牧業公司不服該決定,申請復議。舞鋼市人民政府經復議后維持了舞鋼市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源匯牧業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舞鋼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舞鋼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舞鋼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亦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源匯牧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機關嚴格執法的典型案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程中,在立法領域,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更加完善,而在執法領域,生態環境機關肩負著重要職責和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嚴格執法是對生態環境保護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要求,而監督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則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職責所在,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體現。本案中,舞鋼市環保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規范行使行政執法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有效維護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懲戒了環境違法行為,使人民群眾感受到了公平正義,對全民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價值引領作用。 2018年10月20日,登封市環保局在對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礦(以下簡稱告成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煤礦矸石場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導致自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關于貯存煤炭、煤矸石等應當采取防燃和防止揚塵污染措施的規定,于當日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責令告成煤礦對煤矸石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限期5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后告成煤礦未改正,登封市環保局遂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請對告成煤礦發布環境保護禁止令。 登封市人民法院認為,告成煤礦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致使煤矸石發生自燃,已經對周邊環境和人民群眾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為及時制止污染行為,防止污染擴大,根據登封市環保局的申請,裁定告成煤礦立即停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對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 環保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申請,針對正在發生的不立即制止將產生嚴重后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種司法措施。環保禁止令是近年來人民法院貫徹環境保護“預防為主”原則的積極探索,其目的在于防止環境污染后果的產生和擴大。本案中,告成煤礦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露天堆放煤矸石,且未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致使發生自燃,釋放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對周邊環境和人民群眾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威脅。人民法院根據登封市環保局的申請依法裁定告成煤礦立即停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對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揚塵覆蓋和防燃措施。該裁定送達后,告成煤礦主動履行環保禁止令的內容,聘請專家研究制定科學安全的整改方案,清理整改完畢。本案環保禁止令的下發,及時制止了告成煤礦污染大氣的行為,有效地防止了大氣污染后果的發生,體現了環保禁止令制度的積極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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