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結婚
為了避免以后離婚造成很大的損失
都會在購房這方面玩些“小心思”
此前
一篇“談婚論嫁時偷偷按揭買房”
的文章就在微博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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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述,一對小青年計劃今年10月結婚,因家庭都不太富裕,女方和男方商量,雙方一起湊首付。男方卻偷偷按揭買了套房,首付是男方家人借的,房屋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并要求女方出裝修和家電費用。 |
乍一看,似乎男方挺有擔當
為女方減輕了負擔
但實際情況遠沒有想象中那么美好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10條的規定
這套房屋是男方的婚前按揭房,屬于他的個人房產。若離婚,法院將判給男方。如果存在婚后共同還貸,男方應給予女方補償,金額為:(婚后共同還貸+該部分的增值)/ 2。
那問題就來了
女方婚前出的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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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來裝修,離婚時不可能把裝修部分拆下來,同時,購買的家具電器也都是消耗品,折舊根本不值錢。
而且如果男方的工資婚后用于還貸,女方的工資用于家庭開支,更有甚者,男方首付的錢是借的,婚后還要夫妻共同償還。
這樣一番操作,男方可用少部分資產獲得整個房屋的產權,女方雖出了裝修和家電費用卻難以獲得房屋產權,婚后不但要和男方共同承擔房貸,還要償還男方支付首付款的借款。

按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家電和車輛的情況不在少數。按目前市價來看,女方出的這些錢和房屋首付款差不多也等值了,為新家付出這么多,卻不能擁有房屋產權。
當然,也有女生表示
“讓男方在產權證上加上名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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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請注意,按揭購買的房屋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產權證處于“凍結”的狀態,即使男方同意,也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只有將按揭款償還完畢抵押登記解除了,才能進行產權變更。這一過程可能長達十年、二十年,也難保到時候婚姻出現變故。
那有什么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
當然有:婚前財產約定公證!
下面是公證員支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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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溫小姐來到公證處咨詢:
下半年,她將與男友結婚,男友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后計劃兩人共同還貸,男友答應還清貸款后便在不動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但溫小姐不放心,咨詢公證員有什么好辦法。
公證員建議:
溫小姐與男友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在協議中注明,房屋是以按揭方式購買,按揭貸款從兩人收入中支出,該部分支出及產生的相應權益,歸兩人共同所有,屬于共同財產。待房屋還清貸款、解除抵押,滿足不動產權變更條件時,男方應積極配合女方辦理房屋的不動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溫小姐很高興
第二天便與男友辦理了公證
男友也表示這樣為婚姻的穩定提供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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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事訴訟法第69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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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未婚夫妻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出資比例約定為按份共有,即使將來對方反悔,只要將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書遞交給法院,法院也會以公證書內容作為判決的依據。
有人會擔心
民事訴訟法第69條中
“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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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對方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事實(比如證明不是本人申請辦理的公證,或申請辦理公證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
而公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并借助人像識別儀、錄音錄像等設施固定證據,能夠最大程度的做到無瑕疵。
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因為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同時,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即使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待房屋抵押解除后,還是需要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將雙方的名字都登記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才能做到萬無一失。
當然,也有男生家庭心有疑慮:既然公證證據效力這么高,萬一遇到個騙婚的,簽了協議之后不結婚,直接到法院起訴要半套房怎么辦?
請完全放心,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如果男女雙方最終沒能走到一起,協議不生效,也不會存在要求分割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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