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就拘留,不就十五天嘛,只當進去度假了。”在河南省新野縣拘留所大門前,被執行人王某口出狂言,態度囂張。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王某及其丈夫都是被執行人,卻在借錢之后以各種理由拒不還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夫婦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并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案件執行期間,執行干警多次上門尋找兩人,在這次尋找過程中,執行干警通過門縫看到正在家中后院曬太陽的被執行人王某,誰知王某很是警覺,在聽到有人敲門后,立即躲了起來,拒不開門,新野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便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讓專業開鎖人員強制開鎖,從廢舊紙箱中找到了躲藏其中的被執行人王某并押上警車。王某見執行干警動了真格,便開始服軟,一路哭訴,卻始終不提履行判決義務的事,也不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
新野法院執行局以拒絕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為由,依法下達了對王某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得知自己將要進拘留所,逃脫無望之時,王某便開始罵罵咧咧,用極為難聽的話語侮辱執行干警,執行法官多次耐心地向被執行人王某講解辱罵執行干警、妨害法院執行工作的后果,但王某依然我行我素,撒潑耍賴且絲毫沒有還款意思。十五日后,鑒于被執行人態度惡劣,嚴重阻礙法院執行,新野法院執行局再次依法對王某進行了司法拘留。
執行工作中,拘留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懲戒措施,實踐證明其能起到一定的威懾教育作用。但不可否認,有些被執行人認為法院最多就拘留15日,期限屆滿后也只能放人,這種想法讓他們態度囂張,肆無忌憚,從而不配合執行。如果拘留屆滿,被執行人仍然不接受教育,妨害抗拒執行,可見其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或者認為自己可“一拘了事”。此種情況下,便可依法對其進行二次拘留,打破其不切實際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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