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出現了一篇熱文 《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一時間大家都在熱傳 ▼ 文章稱 這名女子雖然是獨生子女 卻無法100%繼承已經故去父母的房子 真是如此嗎 辟謠!!! 文章中說的 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 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 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特殊案例: 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今年剛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 父母都過世后,小麗想要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咨詢律師才發現,按照法律規定,父親過世時奶奶仍在世,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 奶奶過世后,由大伯的兒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繼承,這導致了小麗無法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 

但這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完全不是一回事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配偶、子女、父母同為 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所以說 父母去世 房子不一定屬于獨生子女 那么 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 該怎么做 其實 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 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 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 將房產贈予給兒女
其實立一份遺囑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煩 過去很多老年人的傳統觀念認為 立遺囑是“觸霉頭” 但隨著觀念轉變和突發情況多變 在立遺囑者中 已經出現了很多年輕人的身影 ◆自認為職業風險比較高的人 ◆財產較多的人 ◆家庭關系比較復雜的人,比如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為遺囑必須在意識清楚、精神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才能訂立 有的老人忌諱談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識不清時,已不能立遺囑了。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這幾種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抵觸的,以時間在最后的遺囑為準。 為了不造成麻煩 早點做個公證或是立好遺囑 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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