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方不出庭應訴、不作辯解,債主手上持有借條,一審卻輸了官司。債主不服,提起上訴。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終于塵埃落定(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起訴索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女子勞紗在柳州經商。莊重儼與勞紗是老鄉,兩人都是一家商會的會員,平時互有資金往來。 2012年1月19日,莊重儼以借款人的身份,出具一份借條交給勞紗收執。借條上寫明:“今借到勞紗50萬元,月息3%,每月20日打給。” 勞紗稱,莊重儼僅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9日,之后再沒付過利息,也沒有償還借款本金。為此,勞紗將莊重儼訴至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莊重儼歸還借款50萬元,支付利息27萬元(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暫計至2016年11月20日,每月按2%利息計算,此后利息按此標準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勞紗向法院提供借條作為證據。此時,莊重儼仿佛“人間蒸發”,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任何答辯意見。勞紗本以為這官司自己是鐵板釘釘贏定了,孰料事情的發展出乎她的意料。 手上有借條一審卻敗訴 經審理,柳南區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鑒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具有實踐性合同的特點,借貸雙方不僅需要有借款的合意,還需將借款實際交付后借款合同才能成立。本案借款金額為50萬元,屬于較大金額借款,勞紗僅提交借條原件證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成立。勞紗提交的借條中載明“今借到”的字樣。盡管“借到”從文義上不僅可理解為雙方就借貸已形成合意,也可以認定借款人已從出借人處得到款項,意味著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項的義務,但勞紗僅持有載明“今借到”字樣借條作為唯一證據欲證明存在大額借款,容易使人對借款本身產生合理懷疑。 法院指出,勞紗應就如何交付借款繼續舉證。現勞紗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佐證大額款項的交付,法院通過其他手段也無法查明借貸事實究竟是否發生。根據日常經驗,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的現金交易,往往都是在一定背景下進行的,出借人或從銀行提取款項,或通過其他形式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或存入銀行,或用于其他用途。如果當事雙方僅有借條這個唯一的證據,再無其他證據證明借貸事實的發生及經過,與一般生活經驗不吻合,容易使人產生合理懷疑,而這個懷疑并非借條本身所能解釋清楚的。在雙方確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難以確信借貸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借貸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借貸事實不存在。 柳南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勞紗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柳州市中院指出,勞紗和莊重儼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利率3%,超過法律規定。勞紗要求按照月利率2%計付借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應自2014年7月20日起繼續計付。 柳州市中院終審判決莊重儼償還勞紗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4年7月20日計付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