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2月13日訊 記者王開廣今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外發布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屬于食品宣傳欺詐。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記者注意到,針對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征求意見稿要求實行雙罰制。征求意見稿要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以網絡、電話、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宣傳食品,除了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食品宣傳欺詐情形還包括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規格、成分、生產者、標準、保質期、檢驗報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同時,根據征求意見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于食品宣傳欺詐: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醫學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療”“可治愈”等醫療術語;食品宣傳信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宣傳信息含有未經證實的功效,或者隱瞞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等;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