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某物流公司與張某簽訂了一批貨物然后進行了簽訂運輸協議,將河南某省藥物公司一批藥品交給張某運輸至鐘情市的某一個藥方,張某在駕駛貨車在運輸的過程中發生了車禍到導致了900多件的藥品損壞,之后雙方就藥品公司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因為協商不成,物流公司將張某的車輛扣押了扣押,2015年1月,物流公司因為業務的需要而耽誤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張某稱對于貨物的損失他愿意賠償,其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按照原價的價格進行了賠償,但物流公司的運輸車遭到了不當的車輛扣押,并且扣留車后張某多次找物流公司索要車輛并報了警,物流公司還是不交出車輛,張某在舉證期間提起訴訟,要求物流公司賠償車輛的的損失。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物流公司與張某的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有效,張某作為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進行賠償,根據合同法律規定在對損毀的藥品價值需要進行加以確認后再由張某進行貨物的賠償損失6萬元。

對于張某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民法通則第75條第2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任何人和任何組織不得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如果出現侵占國家、集體法人的財產或者他人的時候應當無條件的返還,應當折價賠償,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人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如果遭受到重大的損失,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故障某要求物流公司返還車輛的請求,法律是支持的,對于張某的要求物流公司扣押車輛導致停運的損失法院經資產評估事務所就停留的車輛運營損失作出鑒定后,依據物權法第37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的規定,判決物流公司返還車輛并賠償停運損失30余萬元。
車輛停運損失,是指進行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車輛損壞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營運而造成收入減少的損失。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出現各種經濟糾紛。債權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識,往往采取一些過激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但會因此對他人財產造成侵害,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經濟糾紛時,要防止過激的權利救濟行為,以免造成更大損失甚至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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