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樣是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借款,作為債權人,甲拿著借條去打官司,法官以大額借款沒有轉賬憑證為由,駁回了甲的起訴;而乙同樣沒有轉款憑證,追債行為卻獲得了法官的支持……法官為何“厚此薄彼”?小編就日前公布的民間借貸案例分析,你或許就能得到答案。
案例一:
50萬元借條寫錯姓名
法官認定是虛假債務
案情:
2013年3月,黎某手持一張50萬元的《借條》,將“何建峰”及其妻子蘇某告上法院,要求何某和妻子蘇某連帶償還其借款50萬元并支付利息。
黎某說,2012年7月22日,“何建峰”向他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日期為2012年7月22日,還款日期為2013年2月22日。何某應訴后,承認借條上“何建峰”的簽名捺印是他的,但堅稱這是筆賭債,且是在他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
黎某否認了賭債的說法,自稱經營一家物流公司,資金充足,當時他將50萬元現金直接給了何某,但除此之外,黎某再拿不出任何證據。黎某還說,他與蘇某是同學關系,當時借錢就是沖著蘇某的面子?稍谶@張借條上,卻并未見蘇某簽字確認。蘇某則表示不認識黎某,也不知道有這筆借款。更離譜的是,《借條》上的“何建峰”并不是何某的名字,連出生日期也搞錯了。
結果:
法院認為,黎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清楚何某真實姓名的情況下,就將50萬元大額現金無償無息出借給何某。在向法院起訴時,提供了錯誤的姓名和出生日期,這實在與成年人應有的理性和謹慎做法不相符。且在庭后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的質證過程中,黎某委托代理人的陳述也與庭審時存在諸多不一致,這些行為明顯與常理相悖,黎某本人也未到庭就此作出合理解釋。由此,法院判定該筆借款并不真實存在,駁回黎某的請求。黎某不服上訴,經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除了看借條,還要綜合其他因素。對于大額借款,若錢款通過銀行轉賬進行交付的,還應審查銀行往來憑證;若通過現金方式進行交付,還應審查交付的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經濟狀況等細節,必要時可審查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員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關系、所借錢款的用途、交易習慣等情況。
該案中這類存在明顯瑕疵的借條,如出現借條為填空式、借款人基本身份情況與實際不符等情況,法官會著重審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并盡可能審查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人身或財產利害關系。如發現原告起訴依據的借條來源可能通過非合法手段取得,將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案例二:
借50萬拿保時捷做擔保
無轉賬憑證法院也認可
案情:
2013年4月16日,陳某球向陳某明借了50萬元,約定3個月后還錢。在《借條》上,陳某球承諾“保證按期歸還,如不按期還清,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為了表明誠意,陳某球還將其名下的一輛保時捷小轎車的產權證,即《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等交給陳某明做擔保。但雙方未辦理相關擔保手續。看到有豪車做擔保,陳某明安心將50萬元現金交給了陳某球。
誰知到了還款時間,陳某球卻食言了,分文未還。陳某明便將陳某球告上了橫縣人民法院,要求其還錢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在法庭上,陳某球卻說,他根本就不認識陳某明。那張《借條》屬于格式借條,且只是借款合同,他根本就沒拿到錢,而陳某明也確實拿不出轉賬證明。
結果:
法院認為,陳某明提供了陳某球親筆書寫的借條和陳某球擁有產權的《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作為證據佐證,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在陳某球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陳某球收到了陳某明的借款50萬元。因此,陳某球應該歸還該筆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
在很多民間借貸中,交易習慣是雙方只出具一份借條,沒有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轉賬憑證或收據,當事人只用借條代替了這一切。在該案中,法官根據借條內容、《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與另案借條相結合,形成證據鏈,認定陳某球已收到借款。如果陳某明拿不出這些證據形成證據鏈,他的主張很可能會得不到支持。因此,在借款時,最好通過轉賬方式留一份憑證。一旦借款人賴賬,這份證據就會很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