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踐中,某些外包用工和派遣用工非常容易混淆,那么,勞務派遣用工判定標準是什么?
一、勞務派遣用工關系的實質含義
1、勞務派遣用工從事的工作需要具備“臨時性、輔助性和可替代性”;
2、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總量控制在10%以內;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規定,超比例使用派遣的法律責任為“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行政處罰。
3、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傳統雇主職能的分離,即“雇傭”和“使用”分別屬于不同的主體。即勞務派遣范圍雇傭勞動者,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勞務派遣關系因三方主體的存在而形成“三角關系”。
二、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形成要件
(一)派遣公司雇傭勞動者,用工單位使用勞動者
(1)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范圍內直接管理勞動者的工作范圍;
(2)用工單位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等事項;
(3)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崗位培訓:
(4)勞動者遵守的是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5)用工單位為維持企業秩序之必要,依據規章制度享有對勞動者的懲戒權。但其懲戒權應有所限制。
(6)用工單位僅有退工權而無解雇權。
(二)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的是用工單位的業務
(1)從事生產經營業務所需資金和生產資料由用工單位負擔;
(2)派遣單位僅單純供給勞動力;
(3)由用工單位承擔生產經營風險,派遣單位僅依據派遣協議承擔勞動者供給的風險和責任;
(4)用工單位依自己擁有的技術、經驗,依照企業計劃組織被派遣勞動者完成業務。
三、勞務派遣用工的“三角關系”
(一)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形成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實質上是勞動力租賃,勞務派遣協議實質上是勞動力租賃合同。即派遣單位將自己所雇勞動者有償出租給用工單位使用,用工單位通過支付一定租金而獲得一定的勞動力使用請求權。
(二)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基于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
不同于其他的勞動合同,這個正是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力支配權的表現。
(三)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因事實使用行為形成用工和被用工的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62、63、64、92條明確規定了被派單位的用工義務和用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