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教授退休后因兒女都在外地工作不能照料老人,于是子女便雇了一位保姆。不久前,保姆騎車去超市買菜,途中不慎撞傷了60多歲的曹某,導致曹某骨折,曹某為此花去醫療費近2萬元。由于保姆經濟能力有限,曹某要求張教授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保姆撞傷人,張教授需要進行賠償嗎?
【律師解讀】:
張教授作為雇主,應當向曹某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在該起事件中,張教授與保姆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張教授為雇主,通過保姆的勞動獲得了利益。根據利益和風險一致、風險和責任一致的民法理論,通過他人勞動獲得利益的人,當然要為被使用人在勞動過程中的致害行為承擔責任。因此,保姆給曹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張教授負責賠償。如果張教授認為保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在向曹某賠償后,可以到法院起訴保姆,向保姆主張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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