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7年5月,農村姑娘蔡某與同村小伙子金某在雙方家長的主持下,舉行了結婚典禮。村子里有許多親朋好友都來道賀。事后,村子里的人都認為他們是合法夫妻。過了一年,蔡某懷孕,辦理計劃生育證的時候,工作人員才得知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那么,舉辦了婚禮但沒有辦理登記,婚姻有效嗎?
【律師解答】
我國傳統的結婚形式是舉行婚禮,法律對結婚是否一定要舉行婚禮未做規定。而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實行登記制度,進行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經程序,因此,結婚必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不能以舉行儀式作為婚姻成立的標志,更不能以儀式代替婚禮。對于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舉行結婚儀式而未辦理登記的,應當按照《婚姻法》的要求補辦結婚登記,以便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后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