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金女士與陳先生是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決定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但他們不知此時是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還是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律師答疑】
金女士和陳先生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訴訟并不是離婚的必經途徑,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直接帶上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以及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對雙方離婚申請的審查,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場發給雙方《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男女雙方在取得離婚證后,夫妻關系徹底解除,但雙方仍應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一方負責撫養孩子,另一方就應當按期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31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在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于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材料來源:實體書——法寶網主編《婚姻家庭法速查速用大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