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方婚前購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增值部分
個人的婚前房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其因市場行情變化、原物交換價值上升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只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而已,在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故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因此,在確認個人房產出售后的增值部分歸屬時,需要從該增值是基于原個人房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增值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所有。
二、一方婚前投資的房屋婚后由雙方經營出售所得收益
房產雖然是個人婚前房產,但該房產并非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資。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因此,具體分割時,房屋因經營投資所得收益,可按照婚前投資方個人房產的價值和其個人貢獻做進一步的協商或由法院酌情判決。
這就提醒我們,在將婚前房產用于非自住的投資用途時,另一方是完全有權利就投資收益主張權利的。
三、一方將婚前購置的房屋用于婚后出租所得收益
在離婚時,一方雖無權分割另一方的個人婚前房產,但該房產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按照法律規定,因此取得租金收入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為配偶一方在經營出租房屋期間也作出了一定的貢獻,比如說,發布租賃信息、尋找租戶、帶人看房、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催收租金等,但是假如出租與經營出租房屋期間,所有事情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另一方從始至終沒有參與,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在認定房屋租金歸屬房產人所有上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
以上就是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時分割的三種情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