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輕信所謂“日本富商繼承者”的虛構謊言而大舉借債,王某被騙100多萬元。王某無錢償還選擇“失蹤”,債主便將王某的妻子訴至法院。王某的妻子究竟有沒有義務進行償還?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認定王某舉債行為不屬于夫妻合意,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王某獨自償還100多萬元的本金以及相應利息。
王某是一名商人,因為生意關系結識了一名朋友。該朋友向王某虛構自己父親是日本的大富豪,不幸于2011年4月福島大地震中去世,留下了價值高達數億美元的遺產。該朋友聲稱,在日本繼承遺產要繳納遺產稅,不過自己手頭資金不足,希望王某能幫忙借款,并承諾繼承遺產后給予豐厚報酬。王某在之后的一年半時間內陸續給了這個朋友100多萬,為此他向周圍其他朋友大肆借債。王某的這位朋友最終以詐騙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法院判刑。然而這些錢早已被揮霍一空,難以追回。
因為還不上錢,王某選擇了“失蹤”。債主李某將王某的妻子張某告上法庭,還在法庭上提供王某被騙的刑事判決書以及與王某資金往來的銀行轉賬記錄。李某訴稱,此債務是在王某夫妻關系續存時發生的,屬于共同債務,因此,王某的妻子張某要承擔此筆債務。
張某辯稱,李某與王某的借貸關系并未正式簽訂書面合同,自己對此借款更是毫不知情。同時,她還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收入明細,證明一直以來自己工作和收入穩定,加上王某的職業也不錯,根本沒有必要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來借錢。因此,即使真正存在借貸關系,也應當是王某個人的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之間雖未正式簽訂書面借貸合同,但從其提供的相關轉款憑證,并結合在案的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相關事實分析,可以認定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系。但是本案所涉及款項,均由李某賬戶直接轉賬至王某銀行賬戶之中,并未由王某妻子張某經手,亦無證據證明張某知悉該筆借款,由此推斷該筆借款不屬于王某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另外,從張某提供的工資收入情況分析,其并沒有必要因個人或家庭生活進行大筆舉債,也未從該筆借款中獲得收益。最終,法院認為,李某借給王某的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產生的債務,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因被詐騙等原因而舉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因夫妻一方被詐騙而舉債的情形相對少見,如何準確認定這一法律關系,是正確審判該案件的前提。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把握兩個大前提,即“有無舉債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對于夫妻雙方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其不知道該債務的存在幾乎不可能。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債務人的配偶只能想方設法證明債務人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雖然同樣困難,但終究仍然有其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本案中,妻子張某證明自身有獨立經濟實力,且能夠證明資金往來發生在極短時間內,且流向第三人,很明顯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此,妻子張某的抗辯理由自然被法院所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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