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程某系國有某一企業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的取得了一筆住房公積金。不久,程某的妻子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程某領取的住房公積金。
請問,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程某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是,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補充】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職工單位共同繳納。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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