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別墅意外損毀的責任由甲承擔
第一,違約責任系無過錯責任。若當事人沒有約定免責事由,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屬于免責事由。
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雖然病取得了別墅的所有權,但是丙沒有實際占有房屋,本案中當事人由沒有約定風險承擔的規則,因此,別墅損毀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承擔。
四、關于多重買賣合同的履行問題
在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情況下,具體的履行順序應當區分標的物的性質分別確定:
第一,如果標的物是動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已有明確規定,當然應據此確定。
1、標的物為一般動產,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所有權人:
(1)所有權人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
(2)均未受領交付,所有權人為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所有權人為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
2、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所有權人:
(1)為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
(2)均未受領交付,為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為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所有人為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
第二,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根據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如果有一買受人已經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其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
2、如果各買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買賣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在先的買受人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
五、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
在多重買賣中,最終實際上只能有一份買賣合同可以獲得履行。
其他無法獲得標的物的買受人,可通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